在法院执行的过程当中,法院往往不会主动去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原因究竟何在呢?
佛山律师认为从技术操作的层面来看,法院的查控系统主要是用于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倘若配偶中的一方并未被列为被执行人,那么其财产信息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在查控系统当中,故而法院难以对其展开调查,这是最为直观的原因。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剖析,执行阶段主要处理的是程序性的事务,而非实体性的争议。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常常牵涉到复杂的实体性争议。
比如说,需要去明确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配偶名下的财产有可能涵盖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的共同财产。即便是婚后财产,也并非全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例来说,如果某项财产是父母赠与给配偶的单方财产,那么此项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再者,就算确定了某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内容一定能够直接进行扣划。以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进行说明,假设存在一个六十万元的债权,被执行人男方名下的五十万元已经被划扣,男方名下已无其他财产,而女方名下有二十万元存款,且经调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扣划男方的一半份额,也就是十万元。然而,女方或许会提出,男方被扣划的五十万元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相同的逻辑,只能扣划二十五万元,这样还需要返还十五万元给女方。佛山律师认为如此一来,就变得颇为尴尬了。
上述例子充分表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问题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和复杂性,并不适宜在执行阶段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争议或许会相对较少。比如,当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者配偶名下的财产远远多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时,如果此时查到配偶名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执行过程或许就会相对顺利。
在法院执行的进程中,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去调查夫妻共同财产,佛山律师认为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技术操作层面,法院的查控系统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未列为被执行人的一方的财产信息不会出现在系统中。
其二,法律程序角度,执行阶段主要处理程序性事务,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涉及复杂的实体性争议。
其三,实体性争议,确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且即使确定为共同财产也不一定能直接扣划。
其四,复杂性,夫妻共同财产权利问题存在争议和复杂性,不适合在执行阶段简单处理。
即便如此,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配偶名下财产远多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争议会比较少,执行过程会相对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