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一篇名为《190余万元赔偿!遗嘱见证失误可能导致天价赔偿,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可能不买单》的普法文章,佛山律师认为揭示了律师在提供代书遗嘱见证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引发的重大法律后果以及保险赔偿的问题。
话说回到1994年7月,一家颇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曾为一位客户提供代书遗嘱的法律服务。然而,在后续的继承纠纷中,法院发现当时仅有一名律师到场见证,这直接导致了该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判无效。遗嘱无效后,客户方愤而将涉事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该律师事务所需要赔偿客户损失高达171.8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部分鉴定费。
面对如此巨额赔偿,该律师事务所以执业过程中的过失为由,依据其购买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此次争议事件并不属于保险单约定追溯期或保险有效期内接受委托业务的范畴,因而拒绝赔付。不甘心于此的律师事务所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一审法院经仔细审理指出,客户张某在2019年1月3日正式通过书面形式首次向律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这正好落在2018年的保险单年度内。尽管客户是在保险期内提出了索赔,但是造成保险事故的根源——1994年7月律师的执业行为,并没有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对此结果不满的律所坚持提起了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每一年度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都是相互独立的,即使连续多年投保也不能视为一个整体合同。法院强调,虽然从1998年开始保险单采用了期内发生索赔制,且未明确设定索赔截止日期,但鉴于当年的保险单范围并不涵盖1994年的代书遗嘱见证业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女士在解读此案时特别提醒,律师协会为全市律所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采取的是期内索赔制度,这意味着想要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律所须确保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首先,委托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在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首次正式提出;其次,涉及赔偿的业务必须是在保险单注明的追溯期限内接受的委托。在追溯期限方面,自2002年至2017年间,律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追溯期通常是往前推算五年,而在2018年后调整为追溯到公司连续承保的第一张保险单起始日,不过最早的追溯日不会早于2002年2月18日,这一变化实际上增强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但在本案中,由于保险基础采用期内索赔制,虽然张某的索赔时间确实处于2018年保险单年度内,但该律师从事代书遗嘱业务的实际时间并不在追溯期内,因此法院对于律所提出的保险索赔诉求并未给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佛山律师以及其他各地律师在提供诸如遗嘱见证这类看似常规却又至关重要的法律服务时,务必严谨对待每一个环节,谨防因小失大。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升,律师因工作疏忽导致客户受损进而被追责的案例日益增多,尤其是像律师见证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后的高额赔偿问题尤为突出。有些律师仅仅收取几百元的见证费用,一旦遭遇败诉,则可能面临数百万甚至更高的赔偿金,这种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现象,使得不少律所已逐步收紧甚至暂停此类业务。
作为专业人士,佛山律师们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时刻牢记为他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要充分意识到自身的执业行为同样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与合同规则的限制。在此背景下,各律所除了依赖佛山市律协统一提供的最低保障外,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密切关注保险期间、索赔限额、承保方式及追溯期等核心条款,并视情况选择额外购买商业保险以填补潜在风险缺口,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客户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