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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律师:乘客晕倒抢救无效,母亲将公交告上法院,索赔50万。

发布日期:2024-09-26 11:26:40   浏览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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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市番禺区发生了一件令人揪心的事情。那天早上,一位名叫小陈的14岁男孩和他的妈妈熊女士像往常一样出门,但他们没想到这次出行会变成一场悲剧。就在他们乘坐的15路公交车行驶途中,小陈突然感到不适,捂住胸口,然后就晕倒在座位上了。

       小陈的妈妈熊女士立刻惊慌起来,她一边试图唤醒自己的孩子,一边大声呼救。司机听到了她的声音,迅速地把车停靠在路边,并让乘客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这时,熊女士和其他乘客都请求司机直接开车把小陈送到附近的医院,但是司机说要先跟公司汇报,而公司则以线路固定为由拒绝了这个请求。

       在等待救护车的时间里,司机也做了他能做的事情——他帮忙拦截过往的车辆。大概过了6分钟,一辆私家车停下来,带走了小陈。尽管医生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小陈还是没能救回来,他在几日后因心源性猝死离开了这个世界。

       这件事发生后,熊女士非常悲痛,她认为公交公司和司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是导致她儿子死亡的原因之一。她多次尝试与公交公司沟通解决,但没有结果,最终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求公交公司赔偿50多万元。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佛山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陈和他的妈妈在上车的那一刻起,就跟公交公司建立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根据当时的《合同法》,公交公司有义务尽力救助遇到紧急情况的乘客。在这个案例中,公交公司拒绝直接送医,因此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公交公司并非完全责任方。小陈之所以会猝死,主要还是因为他自身的心脏疾病。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一个人自己也有过错,那么赔偿责任就会减轻。另外,公交公司通常不对由于乘客自身健康问题引起的伤亡负责。

        对于司机来说,他其实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他停车、让乘客打电话求助,并且还帮助拦截过往车辆。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机作为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并没有犯下严重的错误,因此责任主要由公司承担。

       在赔偿方面,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25万元,但在二审中,法院改判为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整个事件非常突然,只有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司机也已经靠边停车并且协助了救援工作;小陈的死亡根本原因是他的健康状况。因此,公交公司的过失并不严重,不应该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提醒我们,每个人在面对紧急情况时都应该尽自己所能提供帮助,同时也让我们佛山律师意识到公共交通公司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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